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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俭”是一个重要的伦理范畴,也是儒、道、法、墨四家伦理思想的重要议题。以儒、道、法、墨为主要代表的先秦诸子吸收了商周以来的节俭思想,系统地建构了中国“崇俭抑奢”的道德传统。在儒、道、法、墨四家的学者看来,“俭”的实质就是对欲望的节制,使欲望道德化。儒家将“俭”视为是修身治国的必备美德。但是这种美德的成立有一个条件,那就是行为必须与“礼”——以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等级道德规范相符合。“俭”不在于财用的多寡,而在于是否合于“礼”。儒家俭论的最终落脚点是“安百姓”、“王天下”,因而反对统治者的“独侈”,提倡“节用”的治国策略。道家将恬淡虚静无为界定为“俭”。老庄否定儒家以“仁义”为精神主旨的道德规范体系,主张从个体全身葆真的角度来行“俭”。虽然老子和《吕氏春秋》也重视治国,但却不像儒家一样正面提出“节用”的治国策略,而是认为应通过“寡欲”、“适欲”而“全其天”,以“治其身而天下治”。法家认为“俭”也必须与等级道德规范保持一致,但在崇俭和黜奢的方式上,却不太关注个体的德性,而是强调用“法”,特别是用刑罚来使人们的俭奢行为保持与等级道德的一致性。《管子》还另辟蹊径,在崇俭的同时提出“兴时化,莫善于侈糜”的观点,开创了中国“重奢”思想的先河。同时,《管子》又以辩证的视角审视“俭”和“侈”,得出了“俭则伤事,侈则伤货”的著名论断。韩非则将俭论纳入其君主统治术的一部分,认为君主最重要的是要“知侈俭之地”。墨家是先秦时期最彻底的崇俭派。墨家学者以“自苦为极”作为理想的道德人格,其“节用之法”的实质就是反对一切除基本生存需要之外的奢侈享乐行为。而且,墨子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提出评价俭奢行为道德属性的“利人”标准,也即“富贫、众寡、治乱”。相比儒家和法家推崇的等级道德规范,墨子的“利人”是“君子”和“贱人”应共同遵守的普遍化道德标准。介于先秦诸子崇俭和当代中国倡俭的语言性语境和社会性语境上的相似性,继承先秦诸子建构“崇俭抑奢”的理论体系,弘扬其所崇尚的节俭美德,对当前人们的身心保健,防治消费主义泛滥,维护生态和谐,特别是对抵御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