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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多姿多彩,而在人们的交往过程中,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开始增多。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社会大众之中迅速引起了热议,不少专家学者甚至专门发表论文对于其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动物园作为一个供人观赏的场所,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愉悦与快乐。但动物园作为一个潜藏着危险的区域,在工作人员疏忽之下可能会给动物园的游客带来损失。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立法者认为动物园通常会有比普通饲养者更为安全的防护措施,而损害的发生大多与游客自甘冒险,违反园区的安全规定有关。学者们则认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发生时,动物园按过错推定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不仅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在理论上也是存在漏洞的。正是认识到动物园管理职责问题需要被进一步梳理分析的紧迫性,笔者将通过分析研究,理清动物园管理职责存在的法理基础、动物园管理职责的基本内容、动物园不履行管理职责产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构成要件等相关问题,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有自己的理解,为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例。在本部分,笔者将借用经典案例,总结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引出对动物园管理职责问题的探讨。第二部分,动物园管理职责的相关理论分析。在本部分,首先,笔者将结合问题,对动物园的界定进行讨论,明确动物园是集科普教育、实验研究和文娱休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机构。其次,明确对于动物园动物,动物园之所以承担管理职责是因为动物园依靠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吸引游客在园内消费,他们就应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以保证游客的安全。再次,确定了动物园管理职责是集警示、监管、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作为义务,其具体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维护义务,监管、安全巡逻义务,安全警示义务,救助义务。最后,通过对动物园承担管理职责的空间范围,动物园的管理对象,动物园的保护对象进行分析,明确了动物园承担管理职责的范围。第三部分,动物园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侵权法规制。本部分从侵权法的角度分析动物园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对其进行归责。首先,通过对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辨析,回应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发生时,动物园按过错推定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理的争论,通过权衡动物园以及受害人的利益,确定动物园不履行管理职责产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原则。其次,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理论通说对动物园不履行管理职责产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确定构成要件包括动物园不履行管理职责,当事人受到了损害以及动物园不履行管理职责与当事人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后,通过分析,确定了动物园可引用的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动物园无过错。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动物园管理职责问题的立法建议。在对动物园管理职责进行前述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第一,应当明确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将其具体化;第二,拓宽动物园履行管理职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