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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民意与司法裁判应该是相互统一的,双方不会存在冲突,因为法律就是民意的体现,裁判者依照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就是执行民意的过程。但从实然的状态看,司法裁判与民意的冲突却接连不断,导致两者冲突根本原因就在于现有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不畅所导致个案问题暴露的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为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缓解司法裁判与民意之间的冲突,让民意在程序机制内进入司法,实现司法裁判与民意的有益融合,本文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 导论部分主要概述研究的缘起、研究的目的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本文涉及相关概念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民意、司法裁判概念的分析,进而得出民意和司法裁判的特点,最后从不同角度揭示民意对司法裁判的重要性。 论文第一章主要对司法裁判与民意冲突的表现及危害进行探析,概况出冲突的主要表现,即:民意的道德情感与司法逻辑之间的冲突;法律事实与民意事实的冲突;裁判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之间的冲突;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最终产生的危害是不但削弱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降低了司法执行率,而且还贬损了司法权威。 第二章对导致两者冲突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发现由于司法程序中缺乏吸纳民意的机制、司法公信力的缺失、社会矛盾多元化与司法最终解决能力的不协调、法治建设进程与民众普遍预期之间的不统一以及法官职业化思维与社会传统文化观念的差异最终致使司法裁判与民意之间冲突不断。 第三章对国外解决司法裁判与民意冲突基本经验进行简单的梳理与总结,以期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司法裁判与民意冲突的解决,关键点不在于司法裁判是否要吸纳民意,而是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如何吸纳民意,有谁来吸纳以及通过什么途径来吸纳。尽管从深层次上看,引发司法裁判与民意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不畅,所以重构社会资源与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问题解决的根本之所在,但是该机制的完善并非目前司法机关所能承受的。因此,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通过建立健全民意进入司法裁判的通道、规范媒体,加强法院、媒体与民意的沟通、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与民意之间的桥梁作用、以便解决司法裁判与民意的冲突,这就是论文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