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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合作组织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一种重要的林业经营组织形式,也是当前农林经济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林业合作组织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合作困境。本文试图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林业合作组织展开研究,以此探究林业合作组织主体行为的演化规律,寻求改进主体行为的条件和机制,为解决林业合作组织实践中出现的合作障碍,促进林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借鉴。首先,结合文献资料,对本文研究的林业合作组织进行了界定,认为林业合作组织是基于林业生产或交易方面的合作而形成的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目标的主体的集合。根据主体构成,本文把我国林业合作组织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公司+林农”型,“林农+林农”型,“政府+林农”型。其次,利用博弈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等对我国林业合作组织的形成进行了分析。获取外部资源、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等是林业合作组织形成的内部动因,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组织制度供给不足、政府的推动是林业合作组织形成的外部因素。另外介绍了我国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第三,从主体能动性的角度研究了林业合作组织主体的行为。分析了林农、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和政府主体能动作用的现状、主体行为的动机,并针对主体能动作用发挥的局限性,提出了促进各主体能动作用发挥的路径。第四,利用演化博弈论,对林业合作组织内外主体,林农、公司、管理者、政府之问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影响他们行为的因素,提出了改进主体行为的建议。在主体的两两博弈过程中,主体的行为受到合作收益、主体合作意愿、对方合作策略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条件下,主体博弈会出现多种状态。针对最佳均衡出现的条件和时机,论文提出通过提高合作收益、提高主体合作意愿等可以改善主体的行为。第五,构建了改善主体行为、促进林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合作机制。利益分配是林业合作组织中的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问题,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对促进林业合作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和促进林农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以“公司+林农”模式为例,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构建了利益分配模型,并指出利益分配的设计要考虑组织成员的异质性、收益的滞后性、激励的必要性、组织的发展性等特点。针对实践中常有的机会主义行为,构建了惩罚机制,通过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发现,违约金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最后,通过对同质性林农群体组成的林业合作组织的演化博弈分析,发现政府对林业合作组织一定程度的外部激励能够改善组织成员的行为,并且政府对合作行为的激励越大,系统趋向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合作组织也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