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国民消费理念的转变,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逐年增加,保险公司也相应推出贷款保证保险以拓展其业务范围,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然而,由于保证保险最早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引入该制度不过短短十几年,制度上的缺失、基础理论研究上的薄弱以及实践操作经验上的匮乏,使得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产生大量问题,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一度陷入困境。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虽然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围中,但对保证保险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等并没有做出任何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以及在实践中发生的具体纠纷处理等法律问题依然没有达成共识。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贷款保证保险既然能够在西方国家开展达百年之久,必定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我国引入了该制度,要想使其能够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土壤下茁壮成长,对其理论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理论知识的富足更有利于实践操作的顺利进行。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贷款保证保险展开研究。在第一部分,笔者对贷款保证保险的概念、经营模式以及开展该项业务的现实意义做出简要阐述,使大家对贷款保证保险有初步的认识。在第二部分,笔者围绕贷款保证保险存在的最大争议点——法律性质的界定展开论述,通过对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贷款保证保险法律性质存在的三种学说即保险说、保证说和二元说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归属。在第三部分,笔者则主要对贷款保证保险在实务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明确贷款保证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并且对贷款保证保险在实行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包括保险人的抗辩权、代位求偿权以及投保人故意违约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我国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完善措施提出自己的意见,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到一系列配套措施的构建,期望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