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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影响下,人类仅以‘木头的有用性’看待森林,导致林木犯罪的刑事立法忽视了生态安全的保护,危及人类社会的安全;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又对前者矫枉过正,要人回到自然中去,放弃人类社会的发展,使林木犯罪的刑事法律完全以自然为中心,忽视了人类社会。为了在林木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实现人的需要与森林生态系统的统一,本文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为视角,以生态安全为核心,对林木犯罪的几个涉及生态安全方面进行了研究,以期能够达到既满足人类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又不危及森林生态系统的安全。本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林木犯罪的立论基础。在环境伦理学中,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从近代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再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论战。近代人类中心主义以人类为绝对中心,把人类的发展建立在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和利用的基础上;非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沦落为自然界的工具的境地,自然成为凌驾于人之上的存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在对前两者扬弃的基础上,以人类的需要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注重长远利益、全局利益的保护,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发展。由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其成为环境立法、林木犯罪立法的立论基础。第二章:林木犯罪法益的解读。森林对人类有资源与环境两方面的价值,由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影响,人类多从有用性看待林木,解读林木犯罪的法益也仅注重国家对有限的林木资源的管理与分配,忽视了其的生态价值。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从人的利益出发,关注森林生态安全,认为林木犯罪时法益也以生态安全为核心,兼顾林木的工具价值。第三章:林木犯罪对象的分析。犯罪对象必须体现法益,所以以维护生态安全为基点,将能够体现生态安全的森林、林木、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作为林木犯罪的对象。又重点分析了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树木、伐倒木与枯立木、废弃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与薪炭林以及林木的主枝与树叶与生态安全的关系,从生态安全的角度判断能否成为林木犯罪的对象。第四章:林木犯罪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考量。刑罚的目的之一为维护林木犯罪的法益生态安全,但林木犯罪刑罚对维护生态安全有不足之处,非刑罚处罚方法正好可以弥补刑罚的不足,林木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由刑罚与非刑罚方法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