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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起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主要以惩罚和吓阻为目的,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损害赔偿制度则坚持“损害填补”和“得利禁止”原则,一直视“惩罚性赔偿”这一远超于损害填补功能的责任形式为“异类”。两大法系惩罚性赔偿的实体法冲突,导致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长期在域外得不到承认与执行。晚近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发展,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执行难开始发生转变。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在研究内容上,以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问题探究开篇,结合公共秩序、分割方法、比例原则及法律冲突与法律趋同化等国际私法理论,继而对两大法系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实践困境和理论争议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总结出两大法系的冲突与分歧,以及可能的融合与调和,进而研究了国际社会协调冲突的初步方案,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建议。本文亦主要围绕这四个问题进行系统性探讨;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传统思路;在研究方法上,论文综合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 首先,论文研究了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问题。从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特殊性出发,从宏观方面论证了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践困境,并阐释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理论争议。 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是自成一类的特殊判决。高额的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兼具民事和刑事判决双重特征,区别于一般的损害填补制度。承认与执行此类判决除适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之外,还应重叠适用相关的特殊规则。 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异常艰难。除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本身的困难之外,公共秩序是最大的障碍,各国通常以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违背实体性或程序性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同时,也有少数国家以否定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民事性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争议包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宪性争议、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民刑法律性质之争,以及各国对待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立场的学说争议。 其次,论文探讨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及相关理论问题。在拒绝认可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传统实践、向有限认可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转变的实践以及影响实践变迁中的相关理论评析三个层面,全面研究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及相关理论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主要持完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态度。日本、瑞士、法国否定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民事性;意大利和波兰以承认的结果违反公共秩序为由拒绝;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均以认定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抵触损害填补原则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晚近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立场逐步向有限认可转变。部分国家在人格权侵权、反雇佣歧视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始有限接纳惩罚性赔偿制度;德国和韩国以本国实体法为导向分割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瑞士和西班牙在处理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时,逐渐弱化对公共秩序的适用,法院甚至作出了完全认可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先例。法国在 Fountaine案中引入比例原则,突破了承认与执行的历史困境。 追根溯源,研究大陆法系从完全拒绝到有限承认的实践变迁,可以发现相关理论生成与演化对其产生的影响。公共秩序内涵本身的不确定性,助长了承认国法院对公共秩序的过度依赖,但滥用公共秩序审查又会遭致各国的抵制;分割方法的适用虽然改变了承认与执行的传统方式,却与禁止实质审查原则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协调;比例原则的运用在理念和方法上突破了历史困境,但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间的比例,却是难以解决的新问题。 再次,论文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及相关理论问题。通过对主要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之比较,分析了各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实践的差异,以及阐释了影响此类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理论问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可适用的范围并不一致,各国确定或限制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互有异同,以及各国陪审团或法官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高低有别。其中尤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最广、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和频率最高,形成了美国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对峙的局面。 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持原则承认与执行的立场。在实践中,英国和美国适用分割方法有限认可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个案中完全肯定了高额的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碰瓷式惩罚性赔偿诉讼”是英美法系国家近年来独有的现象,部分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为攫取巨额惩罚性赔偿金,提起恶意诉讼,这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最终遭到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完全拒绝。 基于英美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实践的考察,影响实践发展的理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趋同化推动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自由流动;二是程序正义原则对碰瓷式惩罚性赔偿诉讼行为之规制;三是分割方法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中的不足;四是公共秩序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赔偿判决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复次,论文考察了两大法系的冲突及国际社会协调的初步方案。通过对两大法系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实践及相关理论的比较,考察了海牙公约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并对这些条款所涉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最后阐释了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影响,以及针对现存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两大法系对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同时存在有限的共识。在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性质认定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从否定逐步转为肯定,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持肯定的态度;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立场上,大陆法系国家从完全拒绝转为有限接纳,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持原则承认与执行的态度;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方式上,分割方法的具体操作不同、对公共秩序的依赖程度不同以及对比例原则的标准不同。 国际社会为协调两大法系的冲突通过了初步解决方案。《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公约草案》第33条规定,承认国应至少在被申请国可能作出的类似或可比的赔偿范围内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11条规定适用分割方法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第9条亦肯定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采取分割方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国际社会初步方案主要对补偿性赔偿部分、非补偿性赔偿部分和过度惩罚性赔偿部分的承认与执行三个方面进行协调。各国对补偿性赔偿部分持一致认可的态度,但对非补偿性赔偿内容之界定仍存争议;对非补偿性赔偿部分的承认与执行的分歧最大,难以达成共识;对过度惩罚性赔偿金基本持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态度。 国际社会的初步方案对各国的影响存在差异。美国开始通过设置最高限额或倍数法规等方式限制惩罚性赔偿,并寻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11条的修正案,而对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相对较为“温和”。为了协调两大法系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冲突,可以通过合理借鉴欧盟判决自由流动机制和请求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加强限制等方式,突破惩罚性赔偿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困境。 最后,论文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了展望。在前述研究之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可能的困境,并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提出我国将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建议。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面临的困难有: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的国家极为有限,且事实互惠的要求难以达到,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本身就极为艰难,更重要的是,在范围、条件、地位、功能,以及判处数额和频率上,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英美法系相应制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加之我国缺乏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特殊机制。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可谓举步艰难。 在国内法建议方面,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在实体法可以容忍的范围内有限认可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鉴于完全拒绝承认与执行模式在我国适用之不足、原则承认与执行模式适用时机不成熟,研究认为,分割承认与执行模式在我国适用虽存在困难,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具体实施路径上,建议结合分割方法和比例原则,有限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 在国际法建议方面,《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11条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第9条与我国法律规定并无实质冲突,我国可以接受以分割方法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我国以公共秩序作为安全阀,在加入条约时不必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 基于前述“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之考察,可进一步形成如下基本认识:其一,各国趋于一致肯定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民事性;其二,以实体法为导向有限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具有合理性;其三,国际社会协调的初步方案有助于解决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趋同化发展的当下,需要构建开放性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以促进判决的国际自由流动。各国应该在尊重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完善内国法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制,在本国实体法所能容忍的范围内,有限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