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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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周延性均有增加,这使得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类型更为多样。然而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未明确区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与“无前因”型敲诈勒索行为,这导致“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司法认定缺乏统一明确标准。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此相关且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如某知名演员吴某因婚外恋问题而遭到敲诈勒索的案件。对此,本文认为应当以大量判决和相关理论为基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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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周延性均有增加,这使得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类型更为多样。然而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未明确区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与“无前因”型敲诈勒索行为,这导致“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司法认定缺乏统一明确标准。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此相关且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如某知名演员吴某因婚外恋问题而遭到敲诈勒索的案件。对此,本文认为应当以大量判决和相关理论为基础,区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与“无前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并对“因”的类型进行划分,明确具有不同“前因”的敲诈勒索行为在司法认定上有所不同并阐述背后蕴含的理论原因,设置具体条件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范围限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当中,为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借鉴。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40381字:第一部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之基本界定。不同种类的“因”将会对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本部分对“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因”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对其进行了种类划分,即合法之因、不合法之因以及违法之因。同时结合行为人主张利益的不同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划分为六种不同类别。第二部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司法认定的实证考察。本部分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搜集了350份相关判决书,以这些判决书为基础总结当前“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在我国的司法认定现状以及这种现状背后存在的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定性的理论争议。“财产犯罪构成说”与“财产犯罪不构成说”、“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与“非法占有目不必要说”、“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内涵、财产犯罪侵害法益的争议由来已久。这些理论的争议将会直接影响“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司法定性。本部分对这些理论争议进行了整理说明,表明了自身观点,为后续研究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司法认定。本部分明确了司法实践在处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时的具体做法,包括定罪分析、量刑分析以及可能触犯他罪的分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侵害法益”、“利益补偿本质”以及“私法自治精神”考量,本文正向得出“事出有因”可以阻却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结论,同时反向设置条件,即“前因真实原则”、“前因不违法原则”以及“一次性用尽原则”将“事出有因”对敲诈勒索罪的阻却限定在合理范围当中,并结合第一部分对“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分类明确了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类型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类型。对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况又进一步分析了“事出有因”对量刑的影响。最后指出“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司法认定涉及到广泛的理论内容,鉴于本次研究所采取的方法为实证研究,对于很多理论的研究尚有不足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谨望能够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可行之径,促使理论界给予此类问题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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