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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若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超出保险合同缔约时所承保的危险程度,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就该危险增加的事实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维护危险共同体风险总量平衡的重要一环。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同时对比新旧保险立法的规定,指出新法规定的可改进之处,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立法建议。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本文首先从经济学的理论入手,说明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必要性。接着探讨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随后,分析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最后,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与告知义务相比较,并指出该义务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探讨了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和类型。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可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只有满足显著性、持续性和未曾估计性的危险增加才是需通知的危险增加,且若危险增加事由存在消极要件之一者,则免除通知义务的履行。同时,本文分析了危险增加的两种分类:合同约定的危险增加和非合同约定的危险增加,以及主观危险增加和客观危险增加,并对我国保险立法区分危险增加类型提出了建议。第三章界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格主体,应该在知悉危险增加后立即、迅速地通知保险人,通知方式不以书面为限。第四章分析了履行和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保险人的选择权及其限制,以及保险人对危险增加后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作为特例,保险合同成立至生效间危险增加的,也应为通知义务。本文的新颖之处有:一是比较完整、系统地论述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相关理论;二是对比了新旧保险立法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指出新法完善之处及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三是对一些问题,如情事变更原则是否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基础、主客观危险增加的判断标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