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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一直是研究合同法的学者所关注的重点问题。许多学者都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做出了精辟的论述。然而学者的论述多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的,而很少从制度经济学对自由合同到放任的格式合同再到规制下的格式合同这一发展过程进行剖析。对于格式合同,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的态度是不同的。经济学家认为格式合同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社会中充分体现了效率原则的一种可以作为表率的制度。而法学家认为,格式合同的出现不仅是对传统合同缔结理论的颠覆,更是对意思表示自由、合同自由理念的颠覆。二者的分歧其实只是由于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而导致的。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自组织的一种制度方式,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架构,并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是,作为问题导向的学科,法学自己本身几乎没有特殊的研究方法,它的大部分工具都是从其它学科借鉴来的。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学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吸收借鉴了大量的研究方法和观察视角。而博弈论的出现和发展,无疑是为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又一有力的武器。博弈论是描述人们在一个制度环境(博弈规则)下是如何做出行动决策的,而这些行动又导致了什么结果。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考察,博弈论为法学提供了又一个观察问题的新视角。 博弈论是一种分析工具,它被用来帮助我们分析理解所观察到的主体相互作用时的现象。这种理论隐含的基本假设是:决策主体追求确定的外部目标(他们是理性的),并且考虑他们自身的知识或其他决策主体行为的期望。而博弈论就是研究充分或有限理性的决策者之间的冲突与合作,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作为一种关于决策和策略的理论,博弈论来源于一切通过策略进行对抗与合作的人类活动和行动,也适用于一切这样的活动和行动,这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博弈也是同样适用的。博弈理论应用于法律分析或其他任何事物分析的最终检验是看它能否明白地显示个体将可能如何行动。如果博弈论能预测出个体的行动,那么法律就可以通过规则来影响主体的行为以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或者是促使某一个均衡结果的发生,或者是促使某一个均衡偏离到另一个均衡。同样的,如果我们要对格式合同进行博弈分析,就得首先将这个过程模型化为一个博弈,然后通过求解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来预测参与者将会如何行动,最后再考察在法律规则的作用下这种行为的变化情况。 在自由合同中,合同双方存在着相互制约。这个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