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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海险管理制度是针对海上保险行业的制度规范,包括行政性的监督制度和司法性的制度两个部分。在英国,1575年伊丽莎白一世女王颁布王室公告《保险费率规章》,以对海上保险业实施行政性监督;160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商事保险法》,初步建立了针对海上保险业的司法制度。这两份法律文件的出现,标志着近代早期英国海险管理制度的起源。 本文以这两个法律文件为基础,对近代早期英国海险管理制度的起源问题进行总体研究。 本文正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笔者交代相关研究综述、基本概念、史料基础、理论和方法。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主要介绍海险管理制度起源的背景。近代英国海险管理制度的起源有国内外两个层次的背景。外部背景主要指近代早期欧洲大陆海险业的兴起。近代欧洲大陆的海上保险业兴起于14世纪的意大利,随后在整个欧洲大陆范围内扩散;同时,欧洲大陆各国也相应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这些因素将影响于近代英国海险管理制度的起源。英国海外贸易的繁荣是海险管理制度起源的国内背景。16世纪中叶以后,英国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贸易扩张,海上保险业得到繁荣发展,因此为海险管理制度的起源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研究海险监管制度的起源。1575年《保险费率规章》的颁布标志着海险监管制度的起源。《保险费率规章》的颁布经过了一个激烈的讨论过程。根据《保险费率规章》,英国政府建立一个公共性和私人性相结合的监管机构,并分别对海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及监管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研究海险司法制度的起源。1601年《商事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海险司法制度的起源。《商事保险法》的出台经过了一个激烈的议会辩论过程。根据《商事保险法》,英国议会建立一个针对海险诉讼案件的保险法庭。这个保险法庭是一个特殊的商人法庭,它的人员构成包括律师、学者和商人等。同时,《商事保险法》还设计了一个独具特色的审判程序。 第四章是分析海险管理制度起源的总体特征。笔者认为,在近代英国海险管理制度的起源中,海外贸易商人的主体性作用,以及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其两个最显著的特征。海外贸易商人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在于其经济、政治势力的增强。而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得以实现,是都铎时期国家职能转变,社会力量不断增强的结果。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结语,在结语中笔者将总结、概述本文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