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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中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作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社会化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与社区内,由专门的机关在相关社区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19世纪40年代发端于西方国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该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审判、执行层面都构建了相对较为完备的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回村执行”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过的社区矫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犯罪人的权益,构建现代化的法律制度方面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相对而言,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一种新生的制度,因此,在制度构建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缺陷,如,立法上的阙如、司法上相关量刑制度不完备、社区矫正执行不到位等。行刑社会化是现代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适应世界刑罚发展趋势,构建完备合理的社区矫正制度势在必行。然而,设计一项法律制度不能固步自封,画地为牢,应该用一种整体动态的观念来统筹设计思路。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法律制度的设计和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借鉴。因此,本文拟从系统化、体系化的角度来分析我国新生的社区矫正制度,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该制度成为一种贯穿性制度,在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顺畅通达。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言。本部分主要阐明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研究现状及写作思路。 第二部分为刑事一体化的思想认识。本章以时间为序,阐述了刑事一体化思想在我国刑法领域的发展概况,及刑法学者对刑事一体化的不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表明了笔者对刑事一体化的理解,进而将刑事一体化归纳为“实体与程序一体化、制度与规范一体化、政策与规范一体化、主体与体制的一体化”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部分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说。本部分着重论述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中外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简况;例举社区矫正的不同定义,并进一步提出“社区矫正是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执行相结合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见解;通过与监内处遇相比较,概括出社区矫正的“主体多样性、惩罚缓和性”等六项特征;从现实和法理的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