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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以来,互联网领域Q币被盗事件时有发生,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用户权利的保护只能根据《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的兜底条款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对Q币定性不同又导致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一,有的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性的犯罪进行定罪处罚,有的则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量刑。在涉案金额的认定上,又存在“销赃所得”、“实际损失”、“官方售价”等多重标准。本文从Q币诞生背景着手考察Q币现状,论证了Q币的财产权利属性,反驳了“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认为Q币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债权凭证。用户与腾讯公司之间建立的基于服务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用户持有Q币时,表明用户与腾讯公司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是尚未开始履行。当用户使用Q币时,即时以此凭证要求腾讯公司履行服务合同的义务。当用户用Q币购买其他公司的实物或者服务时,乃是以行动同意腾讯公司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并不是Q币在行使货币职能。基于合同关系的随附保管义务,腾讯公司负责对Q币凭证的保管,当出现第三人窃取Q币时,属于侵犯腾讯公司对于Q币的本体权利及其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窃取Q币并没有消灭QQ用户请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而且在实际操作中,Q币未被使用之前只是存储于腾讯公司网络服务器中的一些信息存储符号,腾讯公司有再为用户发放凭证——向Q币个人账户存入Q币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用户有请求腾讯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的权利;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腾讯公司有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