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日益盛行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占有和垄断,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领域不能幸免于难,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生物技术公司采取各种手段从发展中国家获取甚至是“窃取”生物遗传资源,利用其先进技术开发出新成果,随后便将这些申请的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以高价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获取丰厚利润,而发展中国家则只能蒙受严重损失。为了改变上述状况,发展中国家积极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其中一些生物遗传资源特别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南非等纷纷通过立法建立本国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这些制度包括: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制度、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基金制度、样本返还制度等。同样,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相关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研究、保护和管理,如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建立国家生物多样性系统等。尽管发展中国家已经积极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仍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如国际环境障碍、遗传资源区域住民权利保护以及生物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等,这些问题给发展中国家保护和管理生物遗传资源造成了障碍,因此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才能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在介绍和分析一些遗传资源丰富的典型的发展中国家的同时,我们必须立足于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中国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但是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病,其生物遗传资源也同样遭到发达国家的任意利用,因此在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系统地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原则、制度、管理机制和其他配套体制已经十分必要,尤其要强调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中国家建立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对于全世界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公平的惠益分享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