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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关涉到每个人福祉的实现,是基本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关系到国家与政府存在的目的,关系到经济的增长与财富的创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问题。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软弱和从属地位,消费者需要专门的法律保护。各国都通过赋予消费者不同于一般契约签约人的特别权利,加大对消费者的行政保护,确立产品严格责任,以及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式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应当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考虑实质公平的特点,考虑解决争议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予以救济的特点。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解是最经济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但由于和解协议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通过和解途径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吸引力大打折扣。由于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导致目前调解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大大降低。行政裁决具有不收费、周期短、程序简单的特点,而且行政机关对此还有责令改正、教育以及行政惩戒的权利,但目前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司法途径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后解决当事人争端的途径。但是我国目前司法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显得程序复杂,周期长。而且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检测成本、交通成本、经济成本等畸高。在完善消费争议解决途径方面,可以作如下完善:(1)在和解途径方面,可以通过要求经营者必须建立与消费者和解的制度来加强和解途径的效果。(2)关于调解途径,不应当再赋予当事人的反悔权,除非能提出反证,证明调解违背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3)在仲裁方面,可以通过修改法律,在各级消费者协会设立小额消费者权益仲裁庭。(4)就行政裁决来讲,法律应当赋予行政裁决与普通行政行为同样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认为行政裁决违反法律规定,并同过司法途径撤销该行政裁决,那么行政裁决的效力就应当得到维持。(5)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司法途径中,集团诉讼制度、团体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都是比较有积极意义的,应当同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