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交强险制度实施六年以来,已经形成了较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是,机动车交强险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时间比较晚,配套法规尚不完备、保险人免责及垫付条款争议不断,引发的赔偿问题层出不现。综观目前的司法实践,现行交强险条款中“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及保险人责任承担问题的争议最多纠纷不断,法律关系各方无所是从,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因此,我国在立法方面亟须对“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定义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保险人的责任。本文首先对交强险法律体系进行了梳理,简述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交强险合同中的“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于认定的问题进行阐释,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这一概念没有清晰的界定,二是交强险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三是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本文还结合“未取得驾驶资格”出现的不同形态分析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差异。在现行的交强险合同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被设置在保险人“垫付与追偿”部分,明确其认定标准及保险人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研究德国及台湾地区道路交通法规及交强险制度,探讨解决当前我国交强险领域争议的难点及热点问题的途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保险人赔偿责任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其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是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是保险人在向受害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后有权向被保险人和相关责任人追偿。针对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还从立法目的、交强险的属性以及法律适用原则等方面对保险人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交强险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受害人享有向保险人求偿的直接请求权。追偿情形不同于法定免责事由,保险人不能以此抗辩受害人。因此,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而后可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最后,本文从明确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标准,扩展保险人责任范围、构建保险人的追偿体系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合同。此外,笔者认为,还需要加强交强险基础理论研究,科学地设计解决这些问题的制度,完善现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这样才能实现保险人、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才能实现交强险制度有效、便捷救济受害人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