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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变得日益重要。数据库的广泛应用是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具体表现之一。世界各国都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数据库侵权所带来的问题。欧盟专门为此出台了《数据库保护指令》,设立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和版权保护双轨制来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美国、德国等国家也采取适合各自国情的法律保护方式来对数据库进行法律规制。我国通过著作权法对独创性数据库已经进行了保护,但是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现在法学界还争论不休,并没有确立统一的立法模式。本文采用理论分析、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究,提出了自身的看法和观点。本文首先通过对数据库的定义、特征、分类研究,明确了数据库法律保护对象,并得出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概念,非独创性数据库是根据数据库独创性特点进行分类而得出的。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把大陆法系对独创性的高标准和英美法系对独创性的低标准进行对比,以及现今两大法系独创性标准趋同的分析,得出数据库独创性标准的内涵和判断标准,即中国也应当适度降低独创性标准,采用独立完成和最低创造性相结合的判定标准。通过对数据库法律保护正当性的分析,得出非独创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根据现今互联网络法律的发展状况,分析得出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性质。其次,在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库相关法律理论的基础上,本文研究并分析了国外主流国家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一些立法模式,包括特殊权利保护制度、邻接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以及一些其他保护方式例如合同法、民法基本原则的保护方式。对这些保护模式的客体、要件、权利归属和内容等各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各自的优劣,作为我国解决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借鉴。再次,本文对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立法和相关案件判决的现状进行分析,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尤其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司法典型判例进行研究,同时结合上述国外一些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得出结论:我国的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采用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最佳的选择。通过制定《数据库法律保护条例》,来实现对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