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个社会具备良好的民族关系,必然会直接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可持续性;良好的民族关系是各社会成员之间公正与平等的社会关系和价值体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和民族地区开放发展的不断深入,各民族交往间经济纠纷和事务性矛盾日渐增多。在实际协调民族关系、处置相关矛盾纠纷时,因为出现了地方官员要么紧紧地抱着“花钱买平安”的思维,对提出的过分利益诉求给予尽量满足,要么一概归为“民族问题”,采取无原则退让,放弃依法处置原则底线的现象,于是乎,在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中,出现了“职业亲属”,他们开始流转于各种矛盾纠纷的聚集现场,以“亲属”的身份频繁地出现在“讨价还价”的调解场合。“职业亲属”们通过“民族身份”和“人多势众”发挥的“助力”与“压力”方式,一方面帮助纠纷当事方的少数民族群众取得了一定的利益,另一方面给自己获得了丰厚的金钱回报和“良好声誉”;同时,在不少少数民族特色经营项目中,出现了“行业协会”,通过缴纳会员费、管理费的方式,以达到划片垄断经营、谋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直接导致了利益要挟公开化、冲突解决金钱化、普通纠纷严重化的恶性循环,最终损害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在定范围内,出现了对特定群体的“拒住、拒食、拒载、拒卖、拒医”现象。因此依法妥善协调民族关系,让民族关系协调真正走上法治化轨道,十分严肃地摆在民族工作者和研究学者的面前。无论从世界范围来看,还是从历史进程分析,民族关系一直以来都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民族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公平、公正程度,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繁荣状况。在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良好的民族关系不仅能够保持社会的稳定,还能够促进民族间融和交流,有利于资源互补和产业良性互动,增加经济繁荣程度。近年来“稳定需要”、民族观念淡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社会管理难等等现象被虚借民族群体的名义影响到了社会关系的发展,一些偶发事件被衍生为民族问题。这些现象和问题处理不当,往往就会引发恶性的群体事件,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在民族关系中,应当加强法治化管理理念,解决目前困扰民族关系协调中索赔金额越来越高、索赔人员越来越多、以民族身份加以要挟、通过媒体断章取义、职业索赔队伍日益壮大等等具有“利益要挟公开化、冲突解决金钱化、普通纠纷严重化”的恶性表现。让民族间更好地融合,以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