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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理论是在德国学说判例中逐步确立的,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中还处于发展与完善阶段,有关合同附随义务的诸多问题在理论界还没有达成共识,还有诸多方面需要学者专家研究的地方。鉴于此,法官在个案中运用合同附随义务理论解决合同纠纷难免出现偏差,尤其是对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问题上。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当如何进行救济也需要理论上的完善。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进行梳理和阐述,希望对合同附随义务理论的丰富有所帮助。全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的界定,介绍多位学者对于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的界定,本文最后采用了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同时还分别比较了合同附随义务与合同主给付义务、合同从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从比较中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和把握合同附随义务。第二部分阐述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分析了合同附随义务认定的原则和方法,具体分析四种基本的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三种附随义务类型,但是因为合同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附随义务类型,现实经济交往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使得现实中一定会出现法律上没有规定的附随义务类型,所以本部分结合法律规定和现实经济交往,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进行实证分析。第三部分对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方面进行分析,这样可以清晰了解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受损方应当如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