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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船舶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权能向船舶所有权人和租船人的二极分离,越来越多的船舶所有权人将船舶出租以降低营运风险,而船舶公司则采用租船方式来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以避免承担昂贵的造船费用。这种经营方式的普及使在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纠纷与日俱增。租船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而提单则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其条款的效力直接影响着有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船合同问题与提单问题交织在一起使租船提单问题更加复杂化。而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拟依照海商法立法和实践,比较英美国家立法以及国际公约,结合租船提单的特点,对实践中产生的租船提单有关法律问题作尝试性研究,以期对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租船提单的功能。本章首先分析了提单的起源过程,总结出一般提单的三项功能。本章接着结合租船合同的特殊性,分析租船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者手中呈现出不同的功能。本章最后简要分析了租船提单与班轮提单的区别。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租船提单的签发及其流转后对各租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本章结合租船方式及经营方式的不同,总结各情形下提单的签发者,并分析各情形下提单对租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以及提单流转后对第三人持有者的影响,以 期厘清提单法律适用范围。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提单并入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本章首先阐述了提单并入条款的基本概念和产生原因,接着应用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英美国家有关租船合同并入提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期对我国改进立法有所借鉴。第四章阐述了鹿特丹规则的生效对租船提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第五章结合前四章的分析,对我国有关租船提单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围绕着租船提单有关法律问题的论述,笔者试图对租船提单作一系统的探讨,为我国提单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出理论上的构想和实践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