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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中国目前体制建设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话题。的确,在中国这个国家历史背景下谈“法治”,不是单纯地依法治国问题,而是在现有的权力结构模式下,以新的游戏规则——法律为依据,实现对权力的重新分配,因为比起单纯的人治来说,法治侧重的是社会的稳定和利益的平衡。 我国目前存在的体制问题中,司法体制的问题颇为引人注目。我国的司法权力的运行模式总是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从法理上,我们强调司法应该独立,因为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保障;但,“不受约束的权力最易导致腐败”的箴言也在告诫我们,毫无约束的权力、即使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目标的司法权,也同样会走向权力滥用的下场,特别是在我国法院体制和法官的司法素质还无法达到以独立捍卫司法权尊严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这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必要督促手段,也是提高司法队伍素质的有效方式。在这种需要独立与不得不监督的情形下,司法权如何实现内外张力的平衡? 本文的出发点也正是落脚于此。司法独立与监督司法如何保持一种和谐平衡的状态,二者也许在现行体制下是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但在宪政体制下,则是一种相互为用、相互促进的和谐关系:监督司法的有效性和有力性促进司法权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而处于全面系统的监督之下的司法权力更能为其运行的正当性增加砝码。因此单纯地试图对司法独立或者监督司法进行改革,都只能徒劳无功,唯一的可行途径就是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使二者在司法公正这一统一的价值之下相互弥补、彼此契合,以达到独立与平衡的和谐状态。 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制度设计: 一、对本文所涉及的的“司法权”进行界定。基于司法权具有中立性、审判性等特点,结合国际惯例,本文认为目前对司法权不宜作扩张解释和使用,只宜界定为法院和法官享有的审判权,而不包括检察院的检察权,否则必然从根源上与行政权和立法权发生割不断的牵扯而无法独立。 二、界定司法独立与监督司法的概念,从二者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其对宪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一)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现代政治制度的要求、司法价值的要求以及时代的要求。而其含义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官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