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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法律规定,公众拥有的是取水权和用水权。国内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处于短缺的瓶颈状态,而我国在公众参与水权制度建设方面缺少法律规定和实践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状态。本文围绕公众参与的问题展开有关论述。本文共有五章。结构如下:第一章直接分析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明确水资源的公共属性要求公众参与资源的管理,界定水权。公众行使权利是参与管理的方式之一。文章又分析公众参与的概念,明晰公众的身份和界线范围,从法治社会的角度阐述公众参与水权制度的法治基础——民主制度和环境权利。第二章分析我国目前水权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章指出在水权的初始分配和二次分配中都缺少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虽然目前在某些地区,例如灌区存在公众参与的实例,但是这是区域性的,非普遍性的。没有法律基础,也导致我国公众参与水权分配的程序和途径缺失,无法实现公众参与所带来的效果。第三章阐述澳大利亚水权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界定水权,通过分析澳洲的水权交易市场,了解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对于水权初始分配,公众充分参与水资源规划的制定。对于二次分配,公众参与交易市场建立实现了参与的价值。这对于我国的机制完善有很大的启示。第四章通过借鉴澳大利亚的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提出确立我国水权制度的原则建议,包括树立公平价值理念和产权支撑的原则。针对具体建议,本文提出了完善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程序,建立用水者协会,保障公众的权利。在进行水权交易的同时,明晰公众的主体范围,全过程参与交易,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满足这些条件以后,公众参与水权制度建设的效果得以凸现。最后一章是本文的结论,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提出通过培养公众的权利意识和建立用水者协会,在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之下,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水权制度建设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