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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与金融风暴频频发生,从震惊世界安然会计舞弊事件到到我国的成都红光、琼民源、科龙等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以及当前的次贷危机,两房,雷曼兄弟破产,都暴露出了一定程度上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失灵,也导致了各国上下要求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进行改进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中哪些权力是不容易实现的,哪些法律是没有起到作用的,通过找出这些权利法律,从完善机制建设的角度来给它们生命,起到将有关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作用。本文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理论新视角。这是全文的理论基础。本章从界定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的涵义开始,论述了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的必要性,论述了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所包含的要素,以及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权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就是从相关法律的各个方面的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运行来考察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它包括立法机制,包括法律实施机制,也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的执行,司法救济机制,以及其它相关法律之间的配套规定。引入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与信息不对称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平与效率两大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上市公市会计监管法律机制的要素分为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制度。从宏观的、整体的、动态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既是一个需要各个要素共同发挥作用的有机整体,又是一个连续的、发展的行为过程。在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中,监管机构往往具有剩余立法权、执法权与半司法权,拥有众多权力于一身使得监管机构在法律的执行中有可能存在权力滥用与权力寻租,因此监管机构的设置与权力配置在整个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章是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及借鉴。作为当今走在世界最前端,最为复杂多变美国资本市场,各类错综复杂、震惊世界的重大事件频频发生,因此比较研究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典形性与代表性。从美国当前的法律机制概况来看,美国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在立法机制方面是强调集中立法,从安然会计舞弊事件爆发后,为了挽回投资者的信心,美国国会迅速颁布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该法案在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剩余立法权的配置与监管机构的设置方面都具有优势,并且加强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与信息披露的监管,并规定了严格的会计舞弊法律责任,使美国进入到一个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严刑酷法时代。但美国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运行并不仅仅是这一部法案在起作用,与之配套的还有司法审查制度与集团诉讼制度,以及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这使得美国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大大优于我国,而且从这些年取得的成效来看,这种法律机制在一定程度抑制了美国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因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问题分析。本章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立法机制、实施机制、监管内容、法律的执行、与司法救济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并找出了其中的不足。总的来看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存在以下不足:立法机制方面立法机构各自为政,法律比较分散;实施机制方面政府监管机构权责不清,不独立,行业自律机构形同虚设;监管内容方面上市公司内控制度与信息披露的监管有待加强;法律的执行方面也存在不作为与或权力寻租的情况;司法救济机制方面更是存在严重缺陷,一方面投资人诉讼机制缺失,另一方面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上无法实现。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本章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的六点设想,是全文的重点和核心。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机制,首先要明确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建立起集中统一的立法机制;合理设置政府监管机构并进行有效的权力配置以完善法律实施机制;同时完善内控制度与信息披露的监管,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内控制度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披露;并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管,要保证程序的正义与执法信息的公开,同时要建立起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则要建立起与之配套的集团诉讼制度,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