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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经过三十多年的深化发展,已经成为席卷全球金融创新的热潮。这一点可能是当时开创资产证券化的美国人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目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欧洲、亚洲的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有非常迅速的发展,进入证券化范围的资产也不再限于住房抵押贷款,还有信用卡应收款、汽车抵押贷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等信贷资产,现在甚至还有将一些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尝试。
资产证券化对全球金融体系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将立足于金融体系中心位置的银行推到了体制变革的风口浪尖。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为银行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因为资产证券化可以进一步发挥银行的专业优势,利用其储蓄、贷款、和金融服务的优势地位,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银行也可以将资产证券化纳入自己的经营体系,研究出金融业务经营的新道路和新方向,为进一步巩固银行在融通资金领域中的地位作出贡献。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也将银行置于从未经历的风险面前。因为资产证券化为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特别是资金需求方和投资者提供了直接接触的机会,这使得银行在传统融资中所处的重要中介地位下降,这势必会影响银行的业务。如何避开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风险,充分利用其作为金融创新在融通资金方面的优势,成为银行在全球金融体系变革时期必须面对的问题。
事实上,在资产证券化较为发达的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了这种尝试,并且在银行利用证券化解决国家金融体系困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这就是将证券化引入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通过银行不良贷款债权重新组合、打包,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一个专门接受这些债权的特殊机构,然后以这些贷款债权未来收益作为支持向社会发行证券,利用证券销售收入支付银行不良贷款债权的销售价款,用原始借款人的还款本息作为投资利润支付给证券投资者。银行取得不良贷款债权的销售收入,一方面摆脱了不良资产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产生的沉重负担,缓解了因某些贷款本息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同时新的销售收入无疑更加充实了银行资本金。由于债权从原始权益人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后,要以证券形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为了保证投资人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债权资产必须是完全独立的,即使在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特别是发起证券化的主体(发起人)在破产的情况下,这些债权资产也不能被作为破产财产被收回。这就需要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制度加以保障。可以说,是否能够实现风险隔离,是银行能否顺利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实现证券化的关键。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制度包括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要保证正确选择拟证券化的不良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这是证券化的前提;二是保证有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完全接受基础资产所有权,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财产,与任何主体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三是保证债权转让是“真实销售”,不良贷款债权的所有权已经真正完全转移,而不是一种担保融资。
本文在第一章中引入风险隔离制度的同时,重点分析了风险隔离制度对我国银行采用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因为这是本文研究风险隔离制度的目的所在。本文研究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分析风险隔离制度在银行采用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中的特殊性,结合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和特殊成因,研究风险隔离制度在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风险隔离制度的建议。
文章正文第二部分探讨了风险隔离制度三个要素:合规资产池的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和“真实销售”的法律条件。在这部分讨论中,本文不是停留在对这三要素制度性条件的简单阐述上,而是在资产池的构建条件,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条件,“真实销售”的法律条件的分析中,分别引入韩国2000-1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日本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法律完善的历程,和加拿大一起关于证券化中“真实销售”的司法判例作为案例,验证各部分的理论阐述,使文章说理更具有说服力和现实性,也为第三部分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做好了铺垫。
文章正文第三部分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是本文创新较多,分析最全面的重点部分。这部分在结构上遵循文章第二部分对风险隔离制度的法律条件论述的结构,对应风险隔离制度的三要素,就我国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实现风险隔离制度的法律问题详细论述。本文对我国银行的瑕疵贷款债权转让引发的法律纠纷,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子公司等形式的SPV、特殊目的信托的论述,都是比较具有创新意义的内容。这些论述引用了最新的资料,同时其分析大多也出自本文作者对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在第四部分完善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制度方面的法律论述中,本文作者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的建议。这部分先从对国外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引入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的专门立法。通过阐述我国现有证券化相关法规及其欠缺,得出需要专门立法的结论。然后继续遵循文章第二部分的结构,从风险隔离制度三个要素的法律完善提出了本文的观点。整个文章结构清晰,环环相扣,前后呼应。
在结语部分,本文再次引入案例——我国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将全文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制度研究推向深入,它紧扣本论文的题目,回应了文章第二、三、四部分的观点,再次强调文章的研究目的,对我国利用证券化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未来留下了巨大的思考空间。
如前文所述,本文的创新之处一方面在于研究方法上,全文每一部分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风险隔离制度理论论述的同时,分别引入相关问题的案例,有国外的也有国内的,而且全部案例都围绕风险隔离制度,案例的新颖,使文章研究有理有据,极富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的创新就是本文在选题上,将风险隔离制度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紧紧相扣,将风险隔离法律制度的研究运用到银行这个特殊领域,将其三要素的实现结合在不良贷款债权证券化的过程中进行论述,这使得文章的研究区别于其它相关论文,不单纯论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制度,也不仅仅讨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这是文章更具有实际意义,更有可能对现实操作产生影响,从而达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