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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GDP的平稳较快提高,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十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2004年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的吉林中国石油石化公司爆炸、2010年大连新港原油泄漏、2011年蓬莱溢油事故、2012年天津地下水污染、2013年山东聊城化工厂爆炸等。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各不相同,解决的程度也不尽相同,相同的是都给环境造成了重创,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并严重影响着着我们的生存发展空间。造成这些重大污染事故的原因固然有企业的社会公益道德的缺失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不力等,但同时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缺少一种可以更加有效预防和治理污染发生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作为一种先进的制度实现了环境正义和环境民主,也象征着公民权利的日益觉醒,体现了法律的理性精神。该制度已经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其中也不乏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这为我国完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照的模板。《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但是距离将此制度在我国普遍应用还有一段距离。我国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正在进行积极地修改中,专家学者们就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这也说明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环境法体系的构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其主体资格的重要意义也不言而喻。当然,使制度走上正轨真正实现其价值单单规定明晰的主体资格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其他重要部分包括可诉范围、救济方式、判决类型等还都多来自学术界而非环境单行法中。尽管也有来自司法实务界、环保实务界和立法机关的声音,但这些声音也并不是普遍的、一致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知程度参差不齐。但唯一一致的是,人们都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可以起到积极作用,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这项制度,这说明,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是正确的选择,但同时也是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未来的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文从公共利益、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出发,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及该制度对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致力于环境法前辈们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各学者观点的借鉴和驳斥,提出自己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看法。再通过对境外先进制度的考察和本国立法的探究对我国制度构建提出建议。旨在能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