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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际全球化和国际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和交易日益频繁,全球新冠疫情肆虐反复引发的经济衰退和商业风险加剧引发的各类个人债务危机愈加凸显。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个人债务争议的有效解决仅靠现行的民事执行分配程序无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受投资失误、资不抵债、支付不能等因素影响产生的个人破产危机愈来愈成为社会各方面极其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逐渐完善、日趋成熟。相对应的,我国法律目前仅仅只有《企业破产法》,与个人破产有关的法律尚未立法,即我国法律尚未创建个人破产制度,内容依旧空白,同时有关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实践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由此反射出我国立法层面的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这也愈加成为我国立法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全面健康良性发展,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并融入国际竞争,我国亟待构建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创建能够有效的、一次性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精准、快速的处置因资不抵债、支付不能所引起的债务纠纷,尽可能的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其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是防范债权债务纠纷、规避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个人破产制度针对“诚信而不幸”且未来对社会经济还有贡献的人,通过拯救无力还款、诚实而不幸的负债群体破茧重生,同时保留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最大程度的保障债务人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等方面在内的基本权利。个人破产制度的创建能够充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整体复苏,实现全体市场经济主体的最大化利益,体现了公正、平等的法理理念,是顺应国际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创建能有效填补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中的立法空白,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破产立法制度体系的需要。与此同时,个人破产法体现的人文关怀,既要约束债务人更要约束债权人,对严防恶意放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使之成为构建诚信社会、时代进步和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与此同时,作为现代社会客观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体现了当代文明社会对人权的尊重。从目前来看,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企业破产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个人征信体系和民商事执行制度发展等外部和内部诸因素的共同推动下,构建条件逐渐走向成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在长时间的发展中产生了诸多有价值的成果,发展已较为成熟。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创建提供了有益经验。当然,个人破产制度的创建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国情、历史发展等因素影响。当前,应结合我国国情社情,深入分析国外在个人破产制度等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重点研究世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程序制度和实体制度,不照抄、不模仿,选择移植后加以创新。通过将理论与司法实践充分有机结合,从而构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分析,充分借鉴域外成熟立法优势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颁行实施和深圳、广州、宁波等地在个人破产司法实践和试点先行的破产审判案例,从而更好地推进立法工作进行。论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顺应我国时代发展特征,通过积极重整实现各类债务的有效清偿,通过及时清算保证个人财产和债务的公平分配和有效流通,应成为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遵循。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设计运行的制度红利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基本权益,合理引导债务人理性消费,运用法律手段充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等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公平。二、在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设计方面,通过设计创建有关程序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根据个人不同经济和负债状况,债务人在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人等较为专业的债务清偿咨询下,对可供选择的司法内、司法外的债务清理程序,自行选择合理、适用、恰当的债务处置方式,及时开展清算分配,切实保障债权人获得尽可能的清偿。三、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体制度设计方面,在构建免责制度时,对债务人获得破产免责权益的基础性条件、申请条件应明确规定。在鼓励积极清偿的同时,明确规定破产免责期限的长短与债务人的清偿比例切实关联;在构建失权复权制度时,除对有不法行为的债务人处以失权处罚外,应主动公示以供公众认知参考,或在其个人信息档案中登记备查;在构建自由财产制度时,应当对撤销抵销自由财产的范围作明确规定,同时限制被宣告破产债务人的消费水平。与此同时,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需具备全面、稳定、精准的外部配套环境,以便使制度红利全面释放。建立健全可供实时查询、全面监测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等外部保障体系,有助于准确判定、考核债务人的社会信用以便受理、裁定破产判决推动个人破产债务妥善解决。因此,应着力建立完善外部配套制度,这必将大大有助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红利全面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