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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一直都是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与抚养失当事件的屡次发生,人们渐渐开始聚焦与反思离婚这一事件给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未成年人所造成的危机以及家庭破裂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虽然我国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单方抚养制度与轮流抚养制度,但相较于单方抚养制度的公众知晓度高、规定详实、适用范围广泛等特点,轮流抚养制度的适用愈发谨慎,故而尝试引入共同抚养制度,借鉴其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优越性并在结合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完善轮流抚养制度。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导论部分对问题的缘起、选题研究现状、选题研究分析方法进行了简要阐述;第一章分别从诉讼离婚及登记离婚两种程序入手对我国离婚程序中轮流抚养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了考察。虽然在司法审判中适用轮流抚养制度的判例屈指可数,在登记离婚中更缺乏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但轮流抚养制度的缺失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以及单方抚养制度无法实现的价值都说明了轮流抚养制度在我国存在着很大的适用空间;第二章鉴于目前轮流抚养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种种困境,尝试借鉴与其实质趋同的域外的共同抚养制度。对该制度的立法规定、制度设计及具体实施进行综合性阐述与评价。共同抚养制度为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而存在,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合作履行抚养义务和共担父母责任,并借助公权力对此进行监督与干预;第三章尝试将共同抚养制度引入我国,提出完善我国轮流抚养制度的具体建议及措施,实现我国轮流抚养制度的程序创新。共同抚养制度蕴含的价值理念正是婚姻解体后对未成年人权利进行保护与救济的种种措施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通过增加民政部门的相关职权、促进民政部门与法院工作的协调及扩大轮流抚养模式的影响这些具体的措施弥补轮流抚养制度适用至今的不足,在完善该制度的同时力求实现该制度应有的效果;结语部分简要地阐述了共同抚养制度引入我国的正当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