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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作为能够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是刑罚重要的量刑因素。酌定量刑情节相对应于法定量刑情节,同样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在量刑时起重要作用的量刑因素。根据刑罚的报应与功利一体化理论,报应应该制约功利的上限,即在分配刑罚时,不能主要从功利的角度出发,以预防需要为由,忽视犯罪的轻重。如果将酌定从重量刑情节作为量刑因素,不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因为其主要是为了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这就使刑罚得之效益而失之公正。况且,事实上还不能达到真正的预防目的。因此,将酌定从重量刑情节作为量刑因素是错误的、有害的。也就是说,只能将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作为量刑因素。要准确运用好酌定量刑情节,必须把握好以下三项原则:遵循法定原则、有利被告原则以及合理模糊原则。文章对上述三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阐述,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最后对如何具体运用好酌定量刑情节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