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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民事诉讼程序中如审判、调解及执行等存在的可能违法或者已经违法的民事行为提出改进意见的一种监督方式。民事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继续履行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错误裁判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提出要求纠正的书面意见。随着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需要,因为民事检察抗诉权行使的强制性以及范围的局限性的制约影响,民事检察建议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检察监督方式,在司法中伴着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应运而生。民事检察建议因为其独具的柔和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和应用,但是由于缺少法律层面的硬性条件作为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建议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效力约束,导致民事检察建议采用率低下。综合民事检察建议适用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优化的必然性,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顺利通过,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第四十八条,第二、三条款正式赋予了民事检察建议法律身份。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民事检察建议从司法实践中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工作方式升级为民事检察监督权中的一种赋有程序性规范和法律性保障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本文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际,对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与学习,思考民事检察建议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从而理清民事检察建议的诉讼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以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诉讼价值最佳化的实现为追求,从而,一方面明晰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不断增进民事检察建议诉讼价值的提升,促进民事检察建议诉讼价值的最优化,更好的发挥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监督活动中通过职能的高效行使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