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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国际贸易背景下各国都在寻求发展经济的良方,经济发展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外围保障;知识以及知识演化,附属,承载的产品同样急需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加以保护。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协议中的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标准已经出现了滞后性和不适应性。部分发达国家寄希望于提升国际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尤其是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标准的方式来维护既有的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目前,涉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际协议主要有三个,分别是Trips协议,ACTA协定,TPP协定。其中,ACTA(反假冒贸易协定)和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是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下的产物,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研究价值。ACTA(反假冒贸易协定)作为对Trips协议的升级,但在欧洲大陆遭到抵制因而未被通过。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以ACTA2.0的方式出现,再一次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问题推到世界面前。尽管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存废目前还是未知,但是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表现出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值得研究,它代表了国际上部分发达国家最新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和司法趋向。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起步较晚,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不全面、司法不完善和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强国,是我国政府立于国家未来发展与在国际上提升综合国力所做的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需要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薄弱主要受到传统文化与保护理念的影响。知识产权本身是一项外延明确,内涵复杂的权利。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以民商事案件解决路径为依托,以侵权赔偿为主,涉及知识产权刑事处罚案件数量较少。我国秉持知识产权刑事“弱保护”理念,知识产权犯罪门槛设置较高,Trips协议在众多国际协议中,是知识产权刑事规定主要依据来源。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的侵权数额在增大,侵权的范围在扩大,亟待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随着综合国力和科技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在国际协议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的趋势下,我国在保持自我立场的同时应该力求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