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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中,让与担保制度源于法学理论和判例,并且以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形态存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法学体系很难将其准确定位。让与担保案例的广泛出现,系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反应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现实交易习惯。然而,该制度的产生,对传统物权法理论体系产生严重冲击,因此,若要采纳让与担保制度,必须分析其相对于典型担保物权的优势以及存在的缺陷,并且设定行之有效的规制模式。否则,强行采纳该制度,虽然可以对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也会破坏我国物权法体系,并且会因交易安全问题对市场产生相当负面影响。本文从让与担保制度的内涵、标的物的种类、发展历史出发,分析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对所有权构成论和担保物权构成论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担保物权论更适合现今社会的结论,同时阐述二重所有权构成说和折衷说的优劣。同时,在研究我国让与担保的过程中,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进而分析德日等国让与担保制度,并寻求启示。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德国和日本都构建了让与担保制度,旨在发挥物的经济效力。德国的让与担保制度,不仅强调物的属性,也重视所有权的实质内容,同时并未忽略法律层面上所有权的制衡价值。使得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得到良好调整,充分发挥其价值,同时实现了法的稳定性和合目的性价值。日本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表现为从接受所有权构成论到接受担保物权论的转变,这一转变集中体现了社会经济对法的发展的反作用,并且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呈现极端化的特点,在适应经济发展的同时,却破坏了法的稳定性,这对判例法发展的阻碍不得轻视。通过研究两国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从中得到启示,可以有效指导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另外,由于让与担保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笔者也分析了德、日让与担保与善意取得的关系。通过研究,让与担保以所担保的债权为前提条件,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采取担保物权构造论比较合适,让与担保中债权人取得附有物权约束的形式所有权,债务人享有的实质所有权不仅是一种请求权,还是一种物权财产权。在对财产法及担保法制的发展趋势和确立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意义进行分析之后,笔者探讨了让与担保制度在物权法中的生存空间,得出让与担保制度没有进入物权法的条件的结论,只能以体系性规制模式(民商事基本法、部门法及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制度加以约束。同时,笔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日益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中得到启示,初步设定了让与担保的登记公示方法,期待条件成熟后,作为非典型担保物权的让与担保可以为物权法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