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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角度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学是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自其创立以来,一直无法摆脱行政法学对其影响,为发展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艰难地前行。究其原因,在于税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对税法学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的构成缺乏充分的研究,对税收法律关系这一关乎税法学存立的基本范畴的性质,在权力说和债务说之间存在尖锐激烈的争论。涉及税法学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是如何联系的,至今没有一个说法。所以,对税收法律关系及其调整对象构成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并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政府的职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加强公共财政的筹集能力,建立税收政府的呼声高涨。在加强政府税收能力的同时,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响应建立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亦是税法学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所以,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本文以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作为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论前提,以一国国内的税收活动作为研究范围。主要研究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研究了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的构成。以一国的税收活动作为事实基础,将其分解为四个环节:税收立法环节、税收行政管理环节、纳税义务分配环节和税收征纳环节。分析税收关系的内部构成,相应地将其划分为税收契约关系、纳税义务分配关系、税收行政管理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并指出各种关系之间的内部联系。第二部分,在税收关系构成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契约法律关系、税收行政管理体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分配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四大关系构成,并分析了这四大税收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各自的内部构成。第三部分,详细评述了自税法学创立以来,从德国到日本和我国的税法学家们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权责关系说。文章认为,税是人民对国家的私有财产权益的让渡。税的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税的法律关系是权责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国内的刘剑文、张守文关于税收法律关系划分层次的研究成果,并从中得到启发,认为税收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包含多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关系的集合。进而,摒弃了传统的从主体、客体、内容和特征几个方面,对法律关系进行研究的思路,独辟蹊径,从税收法律关系构成的角度,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及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加以研究,得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内部联系规律。民法、行政法、宪法等众多法律规范介入税收法律关系调整,都是这一内部联系规律作用的结果。并且根据税收法律关系内部结构的关系,指出税的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真正核心所在。本文将契约理论中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引入分析税收立法过程,指出关于税的社会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需要立法不断的补充调整。界定税的概念内涵,是人民对国家的私有财产权益的让渡。指出税和税收概念的区别,并进而分析了税收法律关系包含税的法律关系和收税法律关系两个层次,其中税的法律关系是其核心部分。在此基础上,从所有权的角度描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权责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