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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制度规定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实施自我防卫,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不能及时介入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成为公民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最有力的保障。法律同时也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做了相当严格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可能对正当防卫的成立的条件的规定略有差别,但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在不同规定中都是不可或缺的。所谓的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是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进行限制。我国法律将不法侵害限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中“正在进行”即是正当防卫时间条件。本文拟通过界定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进而确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说,此部分本文介绍了国外几个主要国家和我国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外不同学者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不同认识。再者,本文着重介绍了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概念和本文将要研究的几个主要的问题。第二部分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首先,本文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立法,其中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日本、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英国、印度、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其次,本文介绍了我国学界对此存在的几种主要学说:着手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直接面临威胁说、综合说、修正的着手说。最后,本文对各种学说进行简要的评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人认为关于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应该以最好的科学和经验,在客观上判断是否存在现时的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已经迫在眉睫,这种判断不能加入防卫人的主观因素。第三部分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关于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难以形成一致看法。在国外主要存在以下学说:行为完毕说、事实继续说、权利回复说、危险消失说。国内的学说主要有:行为停止说、离去现场说、排除危险说等。本文认为正当防卫的结束时刻是这样一个时刻:当法益侵害已定(已造成的侵害不会扩大、减少或尚未造成的侵害也不会出现),并且使用防卫行为也不会改变这种状况时,认定为侵害结束时间。第四部分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相关问题。这部分本文对不适时防卫、预先防范措施等问题,在结合相关案例的基础上作了相关分析。另外,本文对受难妇女对施虐者实施的加害行为的性质也作了相关探讨,并对我国的受虐妇女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