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代表的一系列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在犯罪构成内部来研究的,它们不构成犯罪都可以通过不符合犯罪构成得到说明。然而,我国刑法理论却不将这类行为放在犯罪构成之中探讨,不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而是从犯罪的属性这个角度来证明它们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这种研究方法并不科学,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后,犯罪构成就是定罪的唯一法律根据,我们也应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审视它们。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对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及理论上广为承认的一系列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论证了它们分别是在哪一个要件上阻却成立犯罪的。 全文除引言外分四部分,约四万八千字。 第一部分:犯罪阻却事由概论。该部分详细比较了我国学者对以正当防卫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为的称谓,提出了“犯罪阻却事由”这个新术语。并认为使用这一术语有如下优点:一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命名,避免了其他术语从犯罪属性的角度命名但又不在犯罪属性这部分来研究的弊端;二是它能将传统理论放在犯罪构成内部研究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严重损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等统一起来,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点:不符合犯罪构成;三是这个术语准确而又简洁。除称谓外,这部分还研究了犯罪阻却事由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部分: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本部分从零星散杂的论述中概括出了犯罪阻却事由符合或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两种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每一种犯罪阻却事由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都应该放在犯罪构成中研究;但同时,笔者提出并论证了“所有的犯罪阻却事由都不应该放在犯罪客观方面之下予以研究”这一命题。 第三部分:各类犯罪阻却事由阻却犯罪的原因。本文认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与自损行为是犯罪客体阻却事由,无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阻却事由,而其他所有的犯罪阻却事由都属于罪过阻却事由。在罪过阻却事由部分,本文探讨了关于罪过的豺理论,认为罪跟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有机结合。在罪过评价时,对不同的罪聊式,刑法规范否定与谴责行为人不同方面的心理事实:在犯罪故意场合,否定与谴责的是心理事实中的情感意志因素;在犯罪过失的场合,否定与谴责的只是心理事实中的认识因素,即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不足与疏忽大意过失的无认识。 第四部分:犯罪响事由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本文认为,既然各种犯罪阻却事由都应该放在犯罪构成内部来探讨,那么,犯罪阻却事由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就不应该是并列与平行的关系,而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