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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平台经济的兴起,一方面为大众提供了广泛的网络服务内容,并彻底改变了工作、生活以及社会价值创造其原本的面貌。但在另一方面,面对我国目前尚无一例网络平台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毋庸置疑,《反垄断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存在着割裂的困境,国内学界对此现状亦诟病良久。在方家学者的奔走呼号下,我国于2020年1月2日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对网络平台衡酌因素的特别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反观欧盟,德国新近修改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并未成功实现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对脸书公司的反垄断调查,而欧盟委员会却以六十年一定未易之法实现了对谷歌平台的反垄断规制,这也致近年来我国部分学者对网络平台的反垄断规制颇有一种对《欧盟运行条约》以“拿来主义”浇其胸中块垒之迷思,却忽略西方反垄断法本身的矛盾性及市场经济的弊端必然会导致反垄断法丧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适性。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网络平台相关特性,结合《欧盟运行条约》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模式的梳理,以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为之间的证成逻辑为立足点,参酌欧盟相关案例,对我国《反垄断法》是否需因时而异进行反思,为我国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完善提供相应镜鉴。除却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对网络平台法律概念进行辨析,并对网络平台其平台市场的双边性、网络效应的外部性以及平台数据的竞争性进行分析,由此引出对网络平台因其自身优势而亟需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急迫性。第二部分为欧盟对网络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其内在逻辑以从一般到特殊的路径,分析了欧盟传统模式下对相关市场这一重要工具运用的相关理论,并从谷歌比价购物案、脸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分别从欧盟与成员国,胜诉与败诉两个层面对其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了剖析。第三部分为欧盟反垄断法对网络平台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该部分则从欧盟反垄断法对网络平台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及其滥用行为的相关理论入手,述明欧盟如何实现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反竞争行为的界定。同时为保持与相关市场分析的一致性,该部分仍以谷歌比价案与脸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切入点,进一步从实证的角度展示欧盟对市场滥用行为的司法界定。第四部分欧盟反垄断法面对网络平台规制的困境,与第二、第三部分相关联,其目的在于通过前文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对欧盟反垄断法的祛魅。结合上文对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为的证成关系,在本章节中指出了欧盟在界定网络平台相关市场环节上存在经济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割裂、路径依赖于双市场的矛盾以及价值目标与经济效率抉择的难题。而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则存在制度嬗变过程中的模糊性、反垄断法本身的不周延性以及法律层级的交错性。第五部分讨论了欧盟反垄断法网络平台滥用支配地位规制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就欧盟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模式,对我国反垄断法提供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章立场不同于大部分学者对于欧盟反垄断法的过度推崇,亦反对法律万能主义的偏颇,以允执其中的态度首先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认定模式进行了阐述,并就欧盟反垄断法以中立扬弃之思维对我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评析,建议由相关市场的祛魅、立法模式的扬弃、价值遵循的衡量以及组织机构的借鉴四个方面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