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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辩交易在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普遍存在,但目前对这种行为的研究却很少。笔者选取侦辩交易是否应建立制度,如何规制避免该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等基本问题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探讨,希望推动对职务犯罪侦辩交易研究的发展,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建设和规范贡献微薄之力,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职务犯罪侦辩交易概述。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侦辩交易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以不立案、给予量刑情节等条件换取被追诉人合作的交易形式。侦辩交易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它以较小的代价换取对职务犯罪的惩处确保了相对公正的实现。侦辩交易符合司法效率的理念,它最大的效果是使得犯罪得到有效打击和惩处,节约了司法资源。侦辩交易符合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侦查机关与相对人之间通过交易使得相对人通常情况下得到较轻的处理,体现了刑罚“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谦抑性要求。本文通过介绍辩诉交易制度,并将侦辩交易与辩诉交易从两者的程序要求、出发点和目的、对象和相对人、内容和范围、实施过程中监督权的归属不同以及法律后果这五方面进行对比,进一步阐明了侦辩交易的内涵。第二部分,辩侦交易的现状。由于侦辩交易在各国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形成制度的或有书面资料的却很少。有鉴于此,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外主要是美国的侦辩交易制度即: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制度。美国是实行联邦调查局侦查职务犯罪,主要实行辩诉交易,我国实行检察机关专门部门调查职务犯罪,检方与相对人的交易一般在侦查阶段完成,移送到起诉部门的案件一般都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侦辩交易主要包括以认定自首为条件进行的涉及到量刑情节的交易;以轻罪交换重罪或者减少罪数为条件进行的涉及到罪名的交易;以不处理违法行为为条件进行的涉及到违法行为的交易;以及以不立案作为条件的交易四种情况。对于现阶段引入侦辩交易制度,会出现一些问题。首先引入侦辩交易可能会使一些相对人对侦辩交易将其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导致侦辩交易的滥用。其次,目前我国刑诉法尚未赋予相对人诸如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等权利,交易双方存在地位不对等,侦辩交易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权益。再次,由于侦辩交易是否能得到法律承认,交易是否有效力。此外,侦辩交易适用范围应如何界定,由谁有效监督也是个很大的问题。第三部分,在职务犯罪犯罪侦查中引入“侦辩交易”的设想。侦辩交易一般应用于在某些相对人的供述与配合在案件中起至关重要的案件,以及取证量很大或取证非常困难,需要很大投人却回报很小甚至可能没有回报的案件中。但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及受害人不同意交易的案件不宜或不得适用。侦辩交易应当遵循:自愿交易原则、豁免有限适度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运行程序上,首先由侦查人员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侦辩交易并分析交易必要性,填写《侦辩交易分析报告》交分管检察长审批。交易双方均同意交易后随即进入交易协商阶段。协商的结果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进入交易的实施阶段。在建立侦辩交易的具体步凑上,首先要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基础,落实讯问时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确保嫌疑人不得强迫自认其罪,提高嫌疑人及证人的法律地位。其次,从开展试点污点证人免责制,及刑事豁免责任制入手,逐步建立适应司法现实需求的侦辩交易制度。在具备实施侦辩交易的情况下,建议先在适宜的地区进行“职务犯罪侦辩交易”试点工作,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修正,再在全国其他地区进行推广。在开展侦辩交易制度试点的情况下,应把握交易适用的尺度,从制度上防止侦辩交易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