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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最早起源自十一世纪欧洲的康孟达契约,近代逐渐演化为商业社会中公司制度的小配角。但从20世纪70年代起,在私募基金领域尤其是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板块,经过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长达几十年的竞争,有限合伙最终成为该领域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在私募基金行业焕发新生。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使得在我国尚属新鲜的“有限合伙制度”披上合法的外衣。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逐渐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私募基金行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极大地促进了私募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非本土化制度,在我国缺乏完善法律环境和成熟投资氛围的背景下,对该制度的借鉴和运用过程中涌现了不少我国本土化运作特色。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简要介绍有限合伙制不论在美国还是中国都日益成为私募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起步晚且受限于私募性质,对于有限合伙制的研究,我国多在理论层面,缺乏数据及案例支持。本文写作目的即希望以笔者的经历,展示更多我国有限合伙制运作特色。正文部分则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节阐述促成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我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原因。这即包含社会经济投融资双方的需求,也包括了有限合伙制度本身的组织架构优势,当然也离不开法律环境支持。第二章节描述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我国运营的独特特点。考虑到有限合伙制度毕竟是外来制度,且在我国还处于发起步阶段,本文第三章节讨论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运作上的不规范表现,涵盖了普通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的不确定性、普通合伙人架构的双层性、有限合伙人参与私募基金管理的脱法性及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不到位的违约性。第四章节论述有限合伙私募的“宪章”--合伙协议条款的五大重要要素:涵盖了合伙人权利义务条款、出资条款、基金决策条款、基金投资收益分配条款及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条款。本章同时结合第三章讨论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表现行为阐述笔者观点。最后第五章节则是对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制度提出笔者的建议。总结部分则回顾了我国立法层面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不断制度完善的努力,随着市场环境的逐渐成熟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笔者相信,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在未来一定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金融私募市场地位,这是有限合伙制精神和它的内涵体制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