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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的科技进步总会催生一些新生事物,声音商标就是因电视、广播、网络以及相关电子产品的发展而产生的。声音商标的出现就要求我们对商标法进行修订,将其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之中。依附于商品或服务之上的并且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的声音,即可构成声音商标。2014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新《商标法》,取消了商标注册要素的"可视性"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声音标志可以注册商标的开始。然而,新《商标法》此次将声音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尚需制定相关的注册审查标准以及明确出现声音商标跨国网络侵权案件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等。因此,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可为以后气味商标、嗅觉商标等其他非传统商标的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奠定基础,并提供相关实践经验。本文的主要包括引论、正文、结束语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阐述了商标的概念,引出声音商标的概念以及其区别于传统商标的特点,然后对比了其与商号、商务标语等两个相近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第二章:主要分析论述声音商标注册条件,分别对内容要求方面中的显著性、非通用性、非冲突性、非功能性进行了分析,对形式要求中的图样表示、描述表示、电子样本表示及混合表示的概念及其优缺点进行了概括;第三章:首先是对声音商标混淆及其认定标准进行分析,通过对国外的跨国网络商标侵权管辖认定的案例研究,以期对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提供借鉴。随后分析了当声音商标遭遇侵权时,商标权人可采取的行政救济、民事救济以及刑事救济等三种途径得到法律保护;第四章:针对我国的声音商标保护中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了四条完善建议:第一,做好与声音商标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改,第二,完善显著性审查方法,第三,增加禁止注册的规定,第三,完善侵权管辖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