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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在强调任何人均不得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而遭受司法机关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审判、定罪或者科刑之苦。它具有的实现正义、保障人权价值,同建设法治国家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目标是一致的。目前,该原则已在许多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得到确认,并成为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中是否规定这一原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法制建设的文明程度。由于受传统刑事诉讼观念影响,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并且在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冲突之处。这些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冲突的规定在本质上背离了目前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文明的发展方向。鉴于1998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果中国批准了该公约,就面临着该原则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另外,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期望通过强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一方的诉讼权利,以达到控诉与辩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方面的最佳平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并吸收借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念精髓来改革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拟从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反复追诉、重复审判问题入手,在具体阐释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理论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立法和实践的考察比较,意图在我国刑事立法程序中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使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问题分析。本部分在具体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反复追诉、重复审判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了其存在的深层原因。第二部分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界定。该部分着重阐述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历史沿革、概念及特点、价值理念等基本理论问题,为之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国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比较与评析。本部分通过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的立法及适用情况的考察,提炼出这一原则在国外法治发达国家适用的共同点和差异,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构建。本部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分析了我国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可行性,并通过比较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来构建我国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完善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制度,最终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