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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逐渐成为当今世界最引人注目的辞藻之一,并成为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属国内管辖事项来对待的,人权应受国际保护的观念尚未被各国接受。对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场惨不堪言的战祸,特别是对得意日法西斯暴行的深刻反思,成为战后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各种国际人权保护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建立起来了。但受政治、意识形态等各方面的因素的制约,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建立的全球人权保护机制对其成员国没有强制力,这就大大地影响了人权保护的效力。欧洲各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最主要受害者之一,它们怀着建立一个强制性的、有效的人权保护机制的强烈愿望,建立了以《欧洲人权公约》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保护机制。 随着实践的发展,《欧洲人权公约》在欧洲人权保护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该现象的研兖也逐渐深入。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学研究虽然对欧洲人权保护也有所涉及,但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还育待完成。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新兴的法律制度进行一些较全面的梳理和总结,以期对中国的人权保护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引言 主要介绍《欧洲人权公约》产生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沉痛的教训使欧洲各国深刻认识到从国际层面对人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鉴于联合国人权保护工作进展缓慢,欧洲各国决定从欧洲层面入手,建设一个有强制力的、切实有效的人权保护制度。 第一部分 欧洲人权法的基本内容。《欧洲人权法》由三部分组成:公约规定的人权及基本自由、欧洲人权法院的建立、杂项条款。从内容上看,《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人权及基本自由原则上限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禁止酷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迂徙自由、公正审判权、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治罪、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达自由、有效救济权等等。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规定了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受教育权等。欧洲人权法院还通过肯定“在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之间并没有一道密封的隔墙”,确认了对某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譬如说,享受适当生活水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