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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是公权力介入诉讼的标志。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正确行使公诉权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其职责所在。只要是权力就需要制约,公诉权也不例外,公诉权一旦失去制约就会损害国家和当习事人的利益,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如何规范公诉权的运作,构建合理的公诉权制约机制,有利于公诉权的良性运作,实现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的统一。纵观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在公诉权制约方而所设立的各项制度,可以看出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公诉权的制约,设立了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从而有效的防止公诉权的滥用。但两大法系国家在制约上略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历来就注重人权的保障,因此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设置了较多限制,而对不起诉的行使则几乎没有限制。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就比较重视社会安全和犯罪的控制,因此对提起公诉权制约较少,而对不起诉权的制约较为完备。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对公诉权的制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发现我国对公诉权的制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制约过于形式化,不具有制约的功能;检察机关的公诉变更权,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行使公诉变更权过于随意,缺乏有效制约;对不起诉权的制约主要是内部制约,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国外公诉权制约机制为我国制约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完善庭前公诉审量程序,在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预审程序;二要规范公诉权的变更,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三是建立不起诉听证制度,使不起诉的决定过程公开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