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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和延伸,也是法律对公民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体现。但是,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绝对的自由将会导致权利的滥用,自由都是相对的。杭州保姆遗赠案和苏州老父遗嘱案的出现以及引发的社会关注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对遗嘱自由必须进行限制,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作用。在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上,我国继承人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但是和国外很多国家遗嘱限制制度即特留份制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异,它们在权利主体的范围、财产份额的性质、特留份额的确定标准、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程度和司法实践的操作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特留份制度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限制遗嘱自由从而到达保护法定继承人财产权益的目的。我国继承法第19条与国外的特留份制度相比,国外特留份制度规定的内容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权利主体的范围更广,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更大,有利于法定继承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因此如果借鉴国外的优秀立法来创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特留份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两个案例的描述引出该篇文章所要阐述的主要内容,应该在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第二部份,特留份制度的概述,对特留份制度的产生发展、含义、性质、特征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对特留份制度的基本理论有一个清晰的把握。第三部分,两大法系特留份制度的比较研究,明确两大法系关于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及其两者之间的差异。第四部分,分三部分说明应在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我国目前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特留份制度及其原因分析和在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说明如果借鉴国外的立法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特留份制度,一是必留份和特留份的关系,二是从立法体例、权利人范围、特留份额、特留份的核算、特留份的接受、放弃、剥夺和特留份保护来完善我国的的特留份制度。三是我国的必留份制度有特留份不具有的作用,因此二者可以很好的衔接起来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