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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近代以来,随着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分工程度的加深、生产规模的扩大,在各种致害事故中,受雇于他人之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肇致损害的情形越来越严重。各国在私法上对雇用人的侵权责任多以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此种规范在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比较法上,对于雇用人责任大致有两种主要的规范模式,这两种模式分别建立于雇佣人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基础之上。在前一种模式中,雇用人之所以应就受雇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因为雇用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因此雇用人承担的是自己责任、过失责任。而在后一种模式中,雇用人承担的责任是对他人行为的责任、无过失责任。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比较分析这两种模式的发展过程、发展原因和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对当前的雇用人责任制度进行检讨和反思,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构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思路。文章的第一部分,对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概念、体系地位及其与相关制度的适用关系进行了厘清,以作为从事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采取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对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自近代以来的发展变迁的过程与趋势以及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进行了研究。指出,雇用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出现了扩张的趋势。虽然在比较法上,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因对其责任基础的认识不同而遵循了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但是该制度在不同道路上却体现出了共同的发展趋势:扩大雇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加重雇用人的责任——在外部关系上,雇用人所承担的责任由过失责任变为了无过失责任,或者在雇用人过失责任制度的框架下,使法律适用的效果近似于无过失的责任,令雇用人难以通过证明自己无过失而免责,从而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在内部关系上,限制或排除雇用人对受雇人的求偿权,甚至在受雇人于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之后,赋予其对雇用人的求偿权。本部分同时对造成这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