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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我国通过《宪法》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广泛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是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在行使自治权时,可以结合本民族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规章,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具有自治性,可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利益,可以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发挥着重大作用。尽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有着重大意义,但学术界通常把关注点放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补充条例等的研究上,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性的研究不够。为此,本文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性的实际情况,希望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性的研究,促进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法治运行领域的功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本研究其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性的理论解析。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简要概述和界定,然后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性的理论依据。这一部分的概述为下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性的实证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性的实证分析。这一部分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首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历年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梳理,然后选择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一些政府规章为例,分析了其自治性的实现成就,指出了其自治性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性存在不足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