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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各种特殊诈骗犯罪或分立或并入,诈骗罪的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新的发展,传统的诈骗罪理论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本文针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争议较多的有关诈骗罪的问题进行了论述。论文包括导论、正文四个部分和结束语。导论主要说明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回顾了外国与我国古代和近现代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立法规定,表述了中国现代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传统诈骗罪理论通说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问题。一、诈骗罪的对象范围。从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来看,我国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随着现代生活的日益丰富,对财物的理解绝不能过于狭隘。有些财物客观上虽无金钱价值,但只要所有者、占有者主观上认为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诈骗罪的对象;违禁品、祭葬品也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也应成为诈骗罪的保护对象;财产性利益包含于财物之中,进而成为诈骗罪的保护对象。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诈骗罪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必备要件,虽然在法条中未明确规定,但在解释论上则必须将这种必备的主观目的予以补充,才能构成完整的诈骗犯罪。学术界关于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主要有“非法占有”与“不法所有”之争,本文认为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二者的涵义等同。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探讨了有关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问题,如暂时骗取财物的行为,或者在骗取财物后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进而构成诈骗罪。三、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从诈骗罪的传统行为结构的缺陷出发,指出诈骗罪并非仅涉及诈骗人和被骗人两人,有时也可能涉及诈骗人、受骗人、被害人与受益人四个主体。提出诈骗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二者间诈骗行为以及被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三角诈骗行为宜成立诈骗罪,并据此总结了诈骗罪新的行为构造特征。通过案例分析论述了诉讼诈骗行为应属于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四、诈骗罪的竞合问题。从实践应用的角度重点论述了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的认定处理,如果诈骗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但达到了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应构成诈骗罪。针对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交织在一起时,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意见不一致,难以正确把握的问题,本文提出此时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论述。结束语部分是对以上所分析和研究的四个关于诈骗罪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概括总结,并提出了具体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