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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是我国推进新形势下改革开放的一项重大举措。而自贸区的改革需要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此法律问题的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文章正是围绕此暂时调整有关法律的决定展开,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和思路等内容。以下注重阐述文章的主体部分,包括第二章到第五章。第二章对于在自贸区暂时调整法律这种方式做出了性质的解读。暂时调整法律规定这种方式,虽不见于法律文本,本质上却是法律修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内事项。只是这种修改方式上独特,不同于一般的增加、删除条款,而是将法律中部分条文的法律效力范围作出调整,即部分法律条文不在自贸区内适用,替换成其他内容,不适用的时间期限是三年。此外,还分析了另外一种解释的不成立,即国务院不具备暂时调整法律的权限。第三章的内容是分析暂时调整法律这一决定的实体正当性。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但是被调整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调整法律适用这一事项上权力运行的状况,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权限上符合我国实在法的要求,主体、权限适当。法律调整后也并不抵触其基本原则,调整法律适用这种谨慎又不失灵活的方式,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权威性,较好的缓和法律和改革间的矛盾。第四章从程序上来分析暂时调整法律的决定。既然笔者认为其是法律修改,当然在程序上也应该符合现行法律修改的规定。“决定”经过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符合一般的法律修改程序要求。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通过的决定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并没有采用法律修改中一般的修订、修改决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公布这一决定也没有签署主席令。因而在程序上有一定的瑕疵。第五章是对于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权运行的展望。尽管暂时调整法律的决定,适用的范围小,时间短,但是试行性质的修改也是修改,就好像试行性质的法律也是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上级主体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时,尤其应该严格程序。未来可认可暂时调整法律适用这种方式,当然基于其试行性也可以设置相对简易的程序,但务必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错位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时权力运行正当。同时还要认识到,在自贸区对现行法制的倒逼作用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法律的修改权会更多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