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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学中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它自问世以来,人们便开始了研究。到今天,可以说对康德伦理学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国内外都有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但是,对康德伦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善良意志、道德律、绝对命令等主题上,而对于“至善”组成部分之一的“幸福”,人们在研究中并不怎么重视,这不免令人遗憾。其实,康德论述的道德与幸福的关系问题是其伦理学理论中一个相当重要的主题,这是由人是理性与感性的统一体这个本质特征决定的。因而幸福也是康德伦理学着重阐述的重要主题之一,我们有必要对它做一番细致深入的研究,以便能让人们更清晰地了解康德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并为当今社会价值观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方法论指导,这就是本论文写作的主要目的。“人的两重性”本质是康德幸福论建立的理论基础。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康德的感性幸福论。他认为人是感性的,因而人们对幸福的追求属于人的本质,是任何力量也阻止不了的。一般情况下,要求感性欲求的满足是人的要求具有优先权的意志规定根据,并且,康德还认为,追求幸福还是人的一种义务,因为幸福不仅包含着实现道德的手段,而且幸福的缺失还会动摇人们对道德的信念。因此,康德在其“感性人”的理论基础上形成了他的感性主义幸福论,认为人们对感性幸福的追求是人的自然目的,任何禁欲主义的理论都是荒谬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康德的理性幸福论。康德认为,人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体,并且,相对而言,理性才是人的最本质的体现,是人之为人的根据。这个特征也就决定了人不能象动物一样只追求自身欲求的满足,人的理性赋予了人更高的价值追求,那就是“至善”,这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在“至善”中,德与福是统一的,其中德是至上要求,是幸福获得的前提条件,因此,人具有理性的这个本质特征决定了人不能以满足欲求为目的的幸福原则为意志的最高准则,而应以道德律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这样,康德就建立了其理性幸福论,认为任何将幸福原则作为道德标准的理论都是站不住脚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康德德福统一观中的幸福论。他认为,幸福作为人的自然目的并不因此说明幸福原则是人类实践的最高原则,因为人的理性本质决定,德性原则才是道德判断的标准,所以,幸福原则与德性原则在它们的最高实践原则方面是完全不同质的,并且,它们在人这个主体内还相互限制和相互拆台。但这也并不因此说明道德与幸福双方就是绝对的对立,只是把人单纯看成是感性世界中的一员时,德与福才是必然对立的。但是,人还是理知世界中的成员,理知世界是一个本体性概念,是现象界的人所无法通过思辨理性去认识的,我们只能去设想、去信仰。在理知世界里,德与福还是一种因果关系,为了论证这种关系,康德提出了其著名的“灵魂不朽”与“上帝存有”的“悬设”。他认为,人的灵魂是不朽的,在这不朽的生命中,人类的德性朝着至上的道德无限接近,并且在道德实践的过程中,“全知、全能、全在”的“上帝”会根据每个人的德性程度而赐予与之程度相当的幸福,从而实现“有德必有福,无德必受惩”的道德世界。不过,在康德的德福统一观里,作为道德结果的幸福并不是现实世界中的幸福,而是一种属于信仰的表现为希望的幸福。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对康德幸福论的评价。康德幸福论虽具有一定的理论局限性,但不可否认,它对后世的幸福论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对当今社会价值观问题的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