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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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拆迁条例》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都已经显得与这些上位法格格不入,导致各地拆迁矛盾更加激化。因此,制定通过新的《拆迁条例》已迫在眉睫。2010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成为拟制中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的前奏,有望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对拆迁法律关系进行彻底调整。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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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拆迁条例》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都已经显得与这些上位法格格不入,导致各地拆迁矛盾更加激化。因此,制定通过新的《拆迁条例》已迫在眉睫。2010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成为拟制中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的前奏,有望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对拆迁法律关系进行彻底调整。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对比和分析,研究《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价值追求及在这些价值指导下设置的应有程序,有利于进一步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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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研究中,对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学者们往往是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外部控制角度进行的,也的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务员的行为,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但是,最近在行政法学界出现了新的声音,有学者看到了从外部控制行政权的被动性的弊端,从而把视线从外部控权转向了内部控权,即行政自制。笔者认为,对公务员行为进行规范,外部控制固然重要,但是,公务员毕竟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主体,外部控制往往
在房价连续上涨的背景下,小产权房的市场份额也不断的扩大,其带来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是一场体制、政策和民生的艰难博弈,任何一刀切的解决办法,都是不现实的,也是危险的。特别是用拆除等方式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不仅会激化矛盾,也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笔者认为,小产权房的实质性问题不在于能否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房子,而在于建成的这些房子的流转问题。流转包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以及将房
本文首先弄清举证责任,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以及准确适用该规则的条件,为研究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打下坚实理论基础。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深深影响每名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我们应该看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但是我们也应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建立了行政侵权物质损害赔偿制度,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该法却没有规定行政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也给予赔偿,因此遭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批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之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有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有权力被滥用的可能,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就有被侵犯的可能。所以必须完善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当前我国正面临社会剧烈转型,激烈的行政纠纷频发,政府与民众间的矛盾尖锐,为缓解不断增加的社会压力,必须完善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人们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由于其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合意性、多样化的运营方式
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行政紧急权力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其次介绍了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所要遵循的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行政程序原则、行政应急原则等;再次介绍了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及保障,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包括行政紧急权力的启动、设定、实施;行政紧急权力的保障则包括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第二章讲的是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首先介绍了在突发事件中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
行政补偿范围是行政补偿制度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体现了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宽窄以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救济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行政补偿范围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中,实践中呈现出混乱无序的状况,使相对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局面亟待改善。因此本文从行政补偿范围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在比较借鉴域外行政补偿范围规定的基础上,从行政补偿行为范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开展,也促进了电子认证行业的发展,其地位也愈发重要,但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制度并未形成完整体系,这对其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对认证机构可能承担的责任予以总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司法实践,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法经济学分析对认证机构的责任承担原则、责任限制等问题展开论述,尝试构建认证机构的责任保险制度,从整体上探索构建完整有序的责任限制机制并予以制度化。文章分
信息是行政管理机器的燃料,行政调查作为收集信息的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政调查权的实施往往意味着对相对人合法利益甚至是基本权利的影响和限制,因而对行政调查进行限制和监督实属必要。行政调查的不正当,实质上是调查程序的不正当,实体正义需要程序正义予以保障,要使行政调查公平、公正,必须从程序上对行政调查行为进行规制。本文引入程序正义的理念,关注行
所谓户籍,是指登记居民户口的簿册。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概念是:户籍制度是指对户籍进行管理的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人户的出生、死亡、迁徙、婚姻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由此概念可以看出,国人对户籍制度的理解还停留在社会控制工具阶段,与国外已经转变为国家福利政策大相径庭。国外及发达地区如台湾,已经认识到随着户籍资料的电脑化、网络化,户籍资料对个人资讯的隐私构成严重的威胁。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