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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从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至今,劳动法也逐步确立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关系没有得到较大改善,就业歧视、过劳死、拖欠农民工工资、休假难等问题依然突出,群体性劳动争议逐渐增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情况并不乐观。劳动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与用人单位在实力上的不对称,通常使得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增大,诉讼风险增加,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劳动者维权之路艰辛。劳动权作为积极权利,要求国家对社会弱者进行帮助,可以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法律授权主体在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为之提供合法有效的救济,帮助劳动者维护权益。劳动公益诉讼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在劳动法领域的延伸,致力于唤醒民众权利意识、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能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监督不法行为的积极性,使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讨论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第一部分:介绍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第二部分:论述劳动公益和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介绍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人权保护、福利国家和接近正义理论、人民民主和权力制衡原则、公益诉权、程序相称性原理)以说明构建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讲述因我国劳动者维权不力以及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而导致对劳动公益保护不足的现实,进而对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进行必要性分析,主张在借鉴国内外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基础上构建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构建劳动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思考劳动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1)个人、工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检察院均有作为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起诉资格,并设计各起诉主体的顺位;(2)劳动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违反劳动最低保护标准案件以及涉及平等就业权的案件;(3)笔者在考虑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后,提出有关于诉前程序、排除仲裁前置程序、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诉讼奖励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期为劳动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