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解决房屋拆迁难的突出问题。可通过五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看,城市房屋拆迁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反而形成越来越难的现状。2004年《宪法》的修正到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加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为我们检视和解决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带来良机。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以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为视角,着重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从而明确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职能与角色,以更进一步明确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提供依据。本文共分为四章,首先从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对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明确了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在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存在,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私人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平衡,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力对拆迁活动的过度介入,是房屋拆迁矛盾与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不够明朗的主要原因,第二章即对政府介入拆迁活动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为后文在明确政府职能和角色定位提供了理论前提。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拆迁,政府在两类拆迁活动中的职能与角色并不相同,对两类不同性质的拆迁行政法律关系进行比较,有利于明确政府与其相对方的权利与义务,为规范政府行为,明确其职能与角色具有重要意义。最后,针对前述问题,本文指出在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不平衡而导致政府在拆迁中的职能和角色定位的不准确,提出了政府在拆迁中所应具有的职能和其地位的定位,为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清晰化提供了思路。